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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

2025-05-17 09:04:35 来源:济南掷潜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者:{catelog type="name"/} 点击:971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依法对扣留的机动车进行处理。已超过法定处理期限 ,管理人员须向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和驾驶人的有效证件或补办相应手续接受处理 ,

联系地址: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远征路与学府路交叉口往北200米)

联系电话  :0875-2208122 2199122

扣留机动车详细情况.xls

 

责任编辑 :钱秀英 编辑:段绍飞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保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扣留的以下车辆,

作者:{catelog type="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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